2005年1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污染环境如何追究行为人责任
环保总局:应赋予检察院环境污染民事公诉权
刘世昕

  造纸厂将污水排入青衣江,四川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处长认为,国家有必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阶段,环保部门执法手段有限,尤其是缺乏及时制止污染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以沱江案为例,环保部门给污染事故的祸首、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罚款100万元。虽然这已经是环保部门针对企业单个环境污染行为开出的最高单项罚单,但相对于该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可谓九牛一毛。
  别涛说,在实践中,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受到损害”的条件,往往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公民起诉权,个人也常会因不知、不能或不敢等种种原因而不起诉。环境行政部门往往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加之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限制,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但由于目前个人缺乏司法救济,经常出现举证难,损害评估难,负担不起高昂的诉讼费用的状况,受到损害的个人实际上难以提起民事诉讼。
  别涛强调,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别涛说,环境民事公诉的目的在于,它是以排除污染危害和赔偿污染损失为基本诉求,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追究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实现对国家和不特定多数人(公众)的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和救济。这种环境民事公诉行为,不仅可以伴随环境犯罪诉讼附带提起,还应当可以单独提起。(刘世昕)